王先生向业内人士反映说,他2014年在九江某小区买房,因在外打工,所以人很少在当地,从2014年至今也没有接到通知交房的消息,也许对方打过电话被小孩接到过,但他本人是没有接到这样的电话。今年10月底他到小区拿钥匙,对方要求他先缴纳1800元的物业费。据九江装饰公司了解,王先生认为,自己不应该缴纳这笔钱,因为期间他没有收房,更没有住进去。因此,他想与对方协商,但对方态度很坚决,最终也没拿到钥匙。
对此,处理王先生事务小区的陈女士表示,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,交房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,开发商也是在这个时候交的房,1800元的物业费是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之后产生的,时间两年有余,这是业主应缴的。
据九江装饰公司了解,此外,业内人士查询到,2013年的九江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:“已经交付业主的物业,物业服务费自交付之日起次月由业主承担。未交付业主的物业,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。”
摘自:凤凰网江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