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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伙开店,朋友间起纠纷
据夏先生介绍,2017年10月,他与朋友周先生在聚餐时得知对方想要开一家餐馆,但苦于没有资金,于是提出出资与周先生合伙经营餐馆。“我平时工作比较忙,所以寻找门面,装修店铺等事宜就一直由周先生来做。”夏先生表示,两人经过商量后口头协议决定,由周先生自行购买建材并联系装修事宜,等装修结束后,费用由两人平摊。
店铺很快装修好了,夏先生在查看装修发票时发现,价格比市面价格高出不少。随后经过询问得知,周先生将装修工程交给了一名搞装修的亲戚来做,就连装修用的材料也是他亲戚指定购买的。
“我怀疑他跟他的亲戚合谋,从中收取回扣。”为此,夏先生多次找周先生理论,但对方坚称材料是让亲戚帮着把关,选的都是好材料,因此价格比市面上高了一些,自己绝对没有从中谋利。
了解到,除了装修的纠纷外,双方还在分红的比例上产生了分歧。“我和周先生的出资比例是7:3,但我没有时间参与经营,于是提出双方5:5分红,但对方却不同意。”夏先生称,目前双方已经僵持了近一个月,店铺的开业时间也多次延后,至今未开业。
律师:“亲兄弟也要明算账”
随后,找到了周先生了解情况。对于此事,周先生也很无奈:“因为我们是朋友,一开始就没有想到签订协议,所以现在才出现这样的纠纷。”周先生表示,夏先生确实在资金方面出了“大头”,但夏先生因为工作的原因无法参与经营,而经营餐馆不但费心还十分辛苦,所以提出了6:4分红,但夏先生一直不同意。“目前我们还在协商中。”周先生说道。
“‘亲兄弟也要明算账’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三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,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、盈余分配、债务承担、入伙、退伙、合伙终止等事项,订立书面协议。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,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,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,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,法院才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。”浔城一名律师表示,一旦出现纠纷,法院认定合伙关系的主要依据是书面协议。律师提醒市民,合伙前最好白纸黑字立下字据,以防日后出现纷争有口说不清。(文章摘自:九江新闻网)